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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要求银行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

所属类别: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14-05-23

银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以下简称银监办发140号文),作为人民银行牵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的配套性政策文件。
银监办发140号文旨在促进银行机构提高同业业务治理水平,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意义:
一是强管理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的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开展同业业务,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要求。
二是控风险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强化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商业银行对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统筹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是回本质银监办发140号文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本质,有利于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办发140号文对专营部门制有哪些主要规定?
一是要求商业银行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二是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不能通过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代理部分操作性事项,但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并集中进行会计处理,全权承担风险责任。
三是对于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载体与该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业务,应按照代客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的原则,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严格保持独立性,避免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