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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将修订

所属类别: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13-02-04

近日,担保界传来消息称,银监会融资担保部拟对2010年3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目前,各省市的监管部门均在对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就修订稿进行讨论和意见征求。

使监管本身规范化

据了解内情的担保界人士透露,修订后的《暂行办法》预计明年出炉。日前银监会已下发给担保界讨论过的《暂行办法》两次修订稿。总体而言,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在于使担保行业更加规范发展。

“这次《暂行办法》的修订引起了业内人士的高度重视。能够提出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说明监管部门已经开始意识到,对于融资担保业的‘严格’管控是不利于行业健康灵活发展的,”北京市信用担保协会会长李世奇说,“修订中大家着重讨论的一个内容,是使行业监管更加细化,这可以解释为,让各地的监管部门本身有一套规范化的管理规定,即将之前管理规定中一些原则性的要求更具体化,让地方不能再依照自己的理解,想松管就松管,想严管就严管,没有统一标准。”

各地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管理标准不一是融资担保业一直存在的问题。“由于北京、广东等地曾出现过担保公司违规违法经营的重大事件,当地对于担保公司的监管就颇为严格,而内蒙古、山西等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则要‘自由’得多,”安徽省铜陵市金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钱莹告诉记者,“因此能在新的《暂行办法》中涉及到监管本身的规范化,对行业发展是十分有好处的。”

对外投资比例或放开至 40%

在对现行《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商讨的过程中,业内人士也针对担保公司的可持续盈利问题进行了讨论。

参与《暂行办法》修订稿讨论的多位人士表示,修订稿中较大的改动是,放宽了担保公司对外投资比例。按现行的《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在多数担保业内人士看来,20%的对外投资比例太小。据知情人士透露,第二次修订稿中将对外投资比例从20%放宽至40%。

钱莹告诉记者,这一措施,一方面可以激发民间投资的积极性,此外可以让担保公司盈利至少提高20%。“从北京的中担事件、广东的华鼎事件爆发以后,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比例越缩越小,很多担保公司难以生存,这样做自然可以使担保公司提高综合经营水平。”

风险准备金提取有变化

修订稿另一个较大的变化是,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办法有所改动。

现行《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一些受访人士认为,将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责任准备金确实太高,“这意味着,我赚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不能作为收入,这也是担保行业盈利低的一大因素。我们认为,按20%~30%提取比较合理,最好能降低到10%。”但有知情人士对本报记者说,这一规定未有变化,但将“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中的10%降低为5%。这意味着,担保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的金额将减少,可有更多资金用于做担保贷款业务。 、

对于尚未出台的《暂行办法》的种种讨论,李世奇表示,只要一纸公文没有出台,就不能妄下定论。“目前所有的讨论都仅限于预测阶段。整个行业的管理从修订到最终确定出台会经历一个过程,我们只能认为,目前大家所讨论的这些条款规定如果终能实现,那么必定会客观上促进行业的发展,但最终能不能落实还要看各地反馈情况和监管部门对大方向的考虑。”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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