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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推出“同股不同权”方案 11月底结束公众咨询

所属类别: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14-08-20

829,港交所发布“同股不同权”概念文件,正式向市场咨询意见。概念文件中显示,相关做法将主要参考美国,并提出中国公司赴港第二上市等议题。公众咨询将于1130日结束,港交所将根据市场意见再做下一步计划。

做法参考美国

在美国上市的所有内地公司中,过半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属于咨询科技行业。因此,香港其中一个可行方案是将不同投票权架构局限于个别行业(例如咨询科技行业)的上市公司或一些其他较广泛层面的“创新型”公司,但仍需找一个能使香港市场人士接受和清晰的定义。

咨询方案主要提及,美国上市公司对不同投票权架构实施若干限制,因此也考虑加设相关限制。如,有些公司会要求多重投票权股份持有人在公司股本中维持若干百分比的实益拥有权,若持股下跌至低于该界线,其多重投票权股份会自动转为一股一票股份。又如,上市公司不同投票权架构设有5年期限,期限届满后架构将失效。

创业板本次或不参与改革

香港创业板于199911月成立,创业板推出适逢互联网热潮,科技公司受到热捧。但到2002年底,部分创业板公司倒闭,数家公司卷入丑闻,市场普遍对创业板失去信心。在此前提下,港交所于2005年开始检讨创业板。

港交所表示,如今若要容许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在创业板上市,也须对《创业板上市规则》作出修订。

港交所留意到现有建议是,设有不同投票权的公司可在新设、只限专业人士参与的板块上市。但是此次概念文件不探讨此类议题,这些议题需要进行更大型的咨询。

港交所表示会考虑提交的任何意见,包括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在创业板、其他供个别类别或符合特定特征的公司的板块、或专业板上市的接纳程度或合适性,这需顾及创业板的定位、创业板现有上市公司的性质以及其他板块或专业板的更深层意义。

拟咨询中国公司第二上市等

按照《海外公司联合政策申明》(20139月更新),港交所不会批准业务重心位于内地的公司申请第二上市。因此,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只可在联交所申请双重第一上市,而不可选择第二上市。但是港交所也将中国公司是够获准作为第二上市列入将来咨询的一部分。

第二上市是指在两地都上市相同类型的股票,并通过国际托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实现股份的跨市场流通。

截至2014531日,33家海外发行人通过在香港上市共集资866亿港元。但自《联合政策声明》在20139月修订后,只有两家海外公司在香港上市。因此,港交所倾向于将海外公司是否应该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纳入日后咨询。但是此次概念文件不对此问题征询具体意见,进一步的咨询将不只涵盖首次申请上市的公司,也将包括已经在海外交易所上市并拟做进一步主要或第二上市的公司。

公众咨询11月底结束

本次概念文件或所提出的建议需于20141130日前提交,港交会表示会仔细考虑所有回应及意见。

港交所预期本次概念文件能够产生以下两个可行结果之一。结果一是无须对《上市规则》作出修订,港交所会刊发咨询总结。结果二是对《上市规则》作出重大修订,以接纳不同投票权架构。在需要做出重大修订的情况下,联交所也会刊发咨询结果。且《上市规则》的任何修订须进行第二阶段的正式咨询程序,包括有关任何建议《上市规则》修订的范围及用语等细节的咨询。

港交所此次概念文件不对以下几项咨询具体意见:创业板的重新定位、为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设立专业人士(或其他)的板块、中国公司应否获准在港交所作第二上市,海外公司应否获准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来港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