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棱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所属类别: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14-05-19
东北网绥化4月30日讯 近日,绥棱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因绥棱县某银行未及时行使权利,两名担保人李某、王某被依法免除了担保责任,由主债务人被告张某某承担偿还银行借款本息的责任。后经主审法官深入细致地做原告绥棱县某银行和被告张某(主债务人)思想工作,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一次性给付原告绥棱县某银行借款本息78652元,原告绥棱县某银行放弃罚息6354元。
2009年3月20日,张某到绥棱县某银行办理借款手续,立据借得资金4万元,约定半年后偿还,并由两名朋友李某、王某担保。李某、王某向银行出具了担保书,承诺如张某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时,由两人承担还款责任。银行收下担保书后并未提出异议。贷款到期后,张某按时归还了利息,但对本金没有偿还,两保证人也未按约代为偿还。2010年2月9日,张某再次向银行结清了利息后外出经商。2013年6月15日,绥棱县某银行将张某及李某、王某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两保证人向银行出具的担保书中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一般保证。因此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案中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09年9月20日,保证期间在2010年3月20日届满,在此期间,银行未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据此,经主审法官对原告释法解疑,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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