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查车辆所有权 接受抵押判返还
近日,江苏省泰兴法院依法对原告徐玮与被告沈枫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沈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日内将苏MLWxxx风神牌轿车返还原告徐玮。2、被告沈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日内赔偿原告徐玮损失,该损失计算标准为110元/天,赔偿期限为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被告沈枫返还轿车之日止。3、驳回原告徐玮的其他诉讼请求。
泰兴市L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为原告之夫张希闻个体经营。2013年11月份,黄某向原告及张希闻借用苏MLWxxx轿车,但一直未予归还。2013年12月28日上午,张希闻发现讼争车辆停放在被告沈枫家中,遂持机动车登记证书要求被告返还车辆,被告予以拒绝,双方发生纠纷,公安派出所出警处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原告对苏MLWxxx轿车享有所有权,由原告提供的机动车登记信息得以确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合法依据不得占有该轿车。被告未能提供占有该轿车的合法依据,亦未提供该轿车已转让的证据,故被告应当承担返还轿车的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称是黄某将轿车抵押给被告,被告就应审查黄某对该车是否享有所有权,且在2013年12月28日原、被告为该车发生纠纷时,被告已明知该车为原告所有,而仍然将该车占有至今,应当赔偿原告遭受的损失。讼争轿车为原告出租经营的轿车,原告要求按110元/天的标准计算损失在合理范围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